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埃及政局對中國民主轉型的啟示

埃及政局對中國民主轉型的啟示
——兼述“民主憲政的重要性”

司徒一

  2013年夏天埃及首任民選總統莫爾西在民眾抗議浪潮中被軍方廢黜,繼而發生其支持者和反對者的大規模衝突和軍方對莫爾西支持者的血腥鎮壓。面對埃及的政治亂局,中G御用文人彈冠相慶,認為找到了活生生的證據證明民主不可行。無論中G如何一廂情願,其專制統治的結束只是時間問題,所以為中G張目的宣傳不值一駁,但埃及的教訓可以為中國提供很有價值的啟示,讓我們防患于未然,不致重蹈覆轍。

  埃及的問題在哪裡?世俗派、基督派與穆斯林派的尖銳對立固然是埃及亂局的社會根源;在這個原本不利的背景之下,埃及民眾、政界與軍方進而犯下了一連串戰略性、程序性與制度性的錯誤:(1)2011-2012年短暫的軍政府時期,埃及民眾不斷要求還政於民,卻過分強調民主選舉,而忽視了憲政建設。(2)埃及軍方與政界遲遲不能制定新憲法,卻在憲制不明的情況下急於舉行大選。(3)埃及議會選舉制度極其怪異,影響了政局的穩定。(4)莫爾西以微弱多數票當選總統,本應小心謹慎、致力於社會整合,卻毫無大局觀念,從制憲到人事全面倒向穆斯林派,加劇了埃及社會的割裂。

  回顧這段歷史,不難看出,倘若埃及各界以制憲為要務,本著公平和穩健的原則,在多方妥協的情況下制定一部能夠對少數派提供足夠保護的新憲法,之後再舉行選舉,就有很大的可能避免政治亂局。另一個深刻的教訓是總統擅權。在民主制度並不成熟的國家,如果給總統以大權,一旦所託非人,後果不堪設想。與幾年一次選舉總統相比,行政機關對議會負責,更有可能避免行政首腦專權。

  鑒於埃及的教訓,中國的民主轉型應當如何進行呢?不管中G的專制統治以何種方式結束,憲政建設必須成為民主轉型的首要任務。修補中G憲法,基本上不是一個選擇項,一方面因為太多缺陷,另一方面因為中G的惡名。制定新憲法,是一項艱巨的任務,稍有不慎,即可能導致亂局,妨礙民主制度的鞏固。最佳的選擇,就是重新施行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

  這是一部經由合法途徑產生的民主憲法,是多黨妥協的產物,其內容一方面包含了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與民權理念精義,另一方面採取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總統具有協調職能的半總統制,有利於政局的穩定,避免極端化的政策。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問題上,這部憲法採取了介於聯邦制與中央制之間的均權制,並且強調地方自治與直接民權,每一個縣都是自治縣(而且實行直接民權),每一個省都是自治省,有利於協調各方利益,促進國家與地方的全面發展。另一個附帶的好處是有利於大陸與臺灣的統一:屆時兩岸使用同一個國號、同一部憲法,統一將成為水到渠成之舉。

  憲法的實施自然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即使已經有一部現成可用的民主憲法,民主轉型仍然需要一個過程。民選政府之前的過渡政府無論經由何種方式產生都不是百分之百合乎民主原則的民主政府,爲了提高過渡政府的合法性,在憲法已成的情況下過渡政府應當依據憲法所規定的政體架構來組織、運作。同時,人民的政治自由應當立即落實,這取決於政府的不作為,政府須遵守憲法、不去侵犯人民的自由;鑒於過渡政府並非民選,自由的媒體對政府的監督尤為重要。過渡政府並沒有資格自稱民主政府,但它以自由為原則,以憲政為基礎,以民主為導向,有最大的可能保證中國民主轉型的順利進行。待到時機成熟,過渡政府應當首先組織國民代表選舉,召開復憲國民大會,對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做出必要的增修(例如立法委員人數應當控制在可操作的範圍之內,但政體架構不宜改動),然後擇期舉行全國大選。民選政府就職之日,就是中國重返憲政民主之時。

  1948年行憲國民大會和第一屆民選立法院的召開,曾經使中國走上憲政民主的道路,但這一進程被中G打斷已六十餘年。重新施行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是實現中國大陸的民主轉型、進而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途徑,望有識之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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