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 星期一

胡德平:破解《舊制度與大革命》之問

胡德平:破解《舊制度與大革命》之問


近兩年,不少朋友閱讀了法國托克維爾寫的《舊制度與大革命》一書,各種評論很多。這些評論大多和我國改革掛鉤,因而引起我的興趣。在這裡談點學習心得,希望聽到批評意見,以提高對當前我國改革事業的認識。

革命是否是不識好歹?

托克維爾在書中經常反問自己,為何“革命是在那些人民對此(壓迫)感受最輕的地方爆發?”“何以繁榮反而造成大革命的到來?”“何以減輕負擔反而激怒了人民?”難道革命真是不識好歹嗎?人民真是得寸進尺嗎?是否一味高壓就可以阻止一場轟轟烈烈的法國大革命?

首先,讓我們看一看法國大革命前的經濟和社會思潮背景。法國自13世紀以來,封建領主的土地制度逐漸瓦解,土地所有者、小農慢慢替代了昔日的大小領主。這一過程延續了500年左右,直至18世紀。中國歷史上也有類似現象。不同的是,這一過程發生在我國春秋戰國時期,是公元前8世紀到公元前3世紀500年間的事情。中法兩國在兩個500年的期間,都在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的基礎上發展起了新興的工商經濟。這是呂振羽先生對中國古代史研究的成果。他認為,退出歷史舞台的各諸侯國封建領主把持山野川澤的禁令逐漸放寬廢弛了,各種礦產、山林、鹽鐵、水產、運輸等資源可以由百姓開發利用,因此私人工商業就得到迅速發展的機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是貧富分化的開始。大地主、大工商業者的出現是必然發生的現象,富可敵國的大豪強和可與諸侯分庭抗禮的大商人層出不窮。尤其是在秦漢時期,自耕農、工商經濟的發展都帶有劃時代的特點。中國古代商人出身的權臣桑弘羊也是這時露頭的。

法國的中世紀也是自給自足的領主經濟,但13世紀以後,多數農奴已擺脫了領主的統治成為自耕農。同時,工商經濟亦如中國獲得同樣的發展。法國的大小領主如不退出山野川澤資源,18世紀的法國何以有大規模的採礦、冶煉、運輸業的出現,其規模或是大至千人分散的手工工場,或是集中勞動的百人規模的手工工場。 18世紀初期,英法兩國在冶鐵業方面未見明確統計數字,但世紀之末,英國鑄鐵產量為6.3萬噸,法國則為13多萬噸。法國在煤炭、非金屬、紡織、造船方面比英國遜色,但在絲綢、冶鐵、酒類奢侈品方面則勝於英國。法國還集中了歐洲一半以上的貨幣,並出現了近代重商主義的權臣柯爾貝爾。

與中國秦漢時期的不同之處是法國的工商經濟市場規模比那時的中國更加擴大,而且遍及歐洲諸國及美洲。法國貴族的傳統意識是權力和榮譽來源於封建領地和領地上的人口,而純動產則意味著地位卑下,所以貴族視工商業為賤業。正如托克維爾所言,越到中世紀末期:“貴族階級的財產很快就成了其他階級力圖攫取的共同獵物。每個人都會利用貴族的無知,衝動與弱點,爭先恐後地拼命將貴族擁有的大量非生產性財產納入普遍的商業活動中。”(《舊制度與大革命》,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291頁)

中法兩國不同之點更在於,封建領主制度結束以後,中國文化學術上出現的百家爭鳴,被後來強大的秦漢專制皇權封殺了。而法國卻在封建領主制度的瓦解中,迎來了歐洲的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啟蒙運動。即便是路易十六,口頭上也講“自然法”、“勞動權”、“人權”。法國經濟、政治、文化存量的聚積都有了數百年的歷史。

其次,讓我們思考一下,為什麼大革命的主體只能是第三等級。法國當時不少地方仍然存在著中世紀的殘餘制度,那裡的人民多為農奴。農奴沒有發展先進生產力的渴求,當然也不會提出資產階級革命的要求。提出資產階級革命要求的階級只能是法國的第三等級,即為數眾多的工商業者、知識分子階層和廣大自耕農。他們的物質利益得不到保證,政治上無地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在封建專制制度下受到嚴重阻礙。第一等級、第二等級雖然多已失去領地,但不交稅,又有特權,享有年金。封建專制國家把沉重的財政負擔統統轉移給第三等級。第三等級要交的租稅,據托克維爾統計就有軍役稅、人頭稅、念一稅、年貢、勞役、附加稅、註冊稅等等,法國成為一個主要靠窮人納稅的國家。國王稅收不足,就大舉借債。如路易十三在位15年,國家的債務即增加3倍,達45億利弗爾。這些債務負擔只憑農業人口的稅收遠遠不夠,壓榨的對像也只能是交納工商稅的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第三等級的市民了。

這種革命在落後的農奴地區是無法產生的,它一定要在生產發展,社會進步,但又遇到強大阻礙時,才能形成革命的暴風雨。正如托克維爾所言:“這場革命主要發源地的法國那些部分,恰恰正是進步最明顯的地方。”“相反沒有什麼地方的舊制度像盧瓦河流域及河口處、普瓦圖沼澤和布列塔尼荒原那些地方保存得更完整了。恰恰是在那裡點燃並滋養了內戰戰火。”(《舊制度與大革命》,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214、215頁)。
我們萬不可被所謂繁榮了,壓迫輕了,負擔少了,為何革命卻發生了的假象所迷惑。托克維爾自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那就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只能在交納工商稅的資產階級有足夠發展的區域開展,而不可能在落後的農奴地區開展。

第三,讓我們想一想法國大革命要解決的根本矛盾是什麼。法國農村多有公社組織——這是我們研究法國歷史必須要理解的地方——這在托克維爾、馬克思的著作裡都提過。公社有大量公地,“1710年至1789年許多省份地主便奪取了三分之一的公共土地。”
(《世界通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頁)法國大革命時期的英國經濟學家阿瑟·揚,在革命爆發前十分驚異地發現,大量土地已被原來的農奴,現已變為農民的人佔有。這種情形,他估計佔了法國土地面積的一半。所以,托克維爾認為法國大革命,“這是另一場革命,它與使農民變為土地所有者的那場革命一樣偉大”。

用今天的話來說,法國大革命就是一場所有製變革,資產階級希望佔據統治地位的革命。農民佔有了土地,但沒有所有權;工商業者有了自己的產業,但也未得到明確的所有權,因而才與當時的國家製度,生產資料所有製產生了嚴重的對抗性矛盾。路易十四在一項敕令中的理論是:“王國所有土地原本均依國家的條件被特許出讓的,國家才是唯一真正的所有者,而所有其他人只不過是身份尚有爭議、權利並不完全的佔有者而已”。 (同上,第227頁)第三等級沒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權,卻要為產權不完整的土地繳納越來越多的稅收,此社會矛盾未除,新危機又出。那時為了應對財政困難,還要加稅、舉債,又一次觸動了第三等級的所有權問題。這才是法國大革命的根本矛盾所在。
路易十六為擺脫政府的財政危機,不得不召開全國三級會議,但在召開三級會議、代表名額、全能法院、國民會議、制憲會議等方面,均與第三等級在這一根本矛盾上產生了激烈衝突,就連特權階級的米拉波伯爵、西哀士神父都轉向革命。矛盾由弱到強,由小到大,革命終於在1789年7月14日順勢而發,巴黎群眾攻下巴士底獄。

不能認為革命不識好歹,群眾得寸進尺。革命的每一步驟,都包含著百年的歷史積怨和憤懣,革命群眾沒有退縮,而政府卻沒有根本對策,最後只能是全盤崩潰。 “8月4日之夜”,法國的製憲會議在亢奮激昂的氣氛下,通過了大革命後第一部新憲法。現節選有關條款如下:

第一條:議會聲明封建制度從此廢除。這包括“現存關於封建制度的不動產所有權,以及一切來源或代表農奴制的製度的收費都應馬上廢除而不受保護”。

第九條:財政上的免稅權力已被永久廢除,稅款將會通過相同形式向全體公民收取,新的稅款徵收方式正在製定當中。

第十一條:所有公民,無論其等級及出身,均有任職政府機構及軍隊的資格。

以上新憲法的若干條文正是體現了激進的資產階級的力量,更體現了封建專制政府和法國人民大眾的矛盾。所以托克維爾認為法國大革命“無疑是個無經驗的時代,但它卻襟懷開闊,熱情洋溢,充滿雄勁和宏偉:一個永世難忘的時代,當目睹這個時代的那些人和我們自己消失以後,人類一定會長久地以讚美的目光仰望這個時代。”(《舊制度與大革命》,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244頁)

法國大革命前,朗格多克省是一個例外。該省是一個經濟繁榮,壓迫減輕,居民負擔較少的省份,由市民階級治理。他們向法國君主買下了所有的徵稅權、官位權,而國王則以保留該省的三級會議為代價。這裡不但未爆發革命,反而在革命中還持保皇的立場。所以托克維爾不無遺憾地說:“倘若當初那些君王不是僅僅考慮坐穩江山,他們只要把用於取消和歪曲省三級會議的一部分的頑固勁頭和氣力拿出來,就足以使省三級會議依照朗格多克方式臻於完善,並使之全部適合現代文明的需要。”(同上,第279頁)或可走上托克維爾羨慕的英國道路。

雖然托克維爾認為,革命群眾的內心有著複雜的心理和企望——貪欲、嫉妒、仇恨和獨特的殘忍,但他還是擺脫了他的貴族立場,盡情歌頌了它。絕不要相信法國人在最大的痛苦中經常表現出來的輕鬆愉快,自尋開心的表現。他認為:“給這些人打開一條出路吧,讓他們擺脫他們似乎不介意的苦難,他們立即會朝那個方向飛快地跑去,勢頭暴烈,要是你擋住他們的道,他們連看都不看你一眼,就從你的身上踏將過去。”(同上,第172—173頁)這話多麼熟悉,讓我們想起毛澤東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托克維爾這種態度、語言充分肯定了法國大革命的正當性、合理性,而他對法國高度集權的官僚專制制度的嘲笑、仇恨也是一目了然的。

今天中國又有人重讀此書,我覺得也是對那種“告別革命”思潮的一種反省和考問。 “一切都會過去,一切都不會過去”,一個中學生以此寫了一篇作文,直擊我心。中國人民在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戰爭、解放戰爭中的革命、犧牲,無法令人忘懷,中國的“革命”二字在歷史上是怎麼寫出來的?是用多少人民的熱血、生命寫出來的?在內戰中死亡的敵方官兵,也是共和國成立的一種代價。我國革命在1949年已告結束,但絕不可忘記過去的革命!記憶加創造等於社會變革,為了不再發生革命,我們要以前輩的勇氣、決心和智慧,參加今日中國的改革。

舊制度給大革命留下的唯一遺產是什麼?

在托克維爾看來,法國大革命有如山呼海嘯,毫不猶豫地摧毀了法國的君主王權制度、法律制度和經濟基礎,改變了法國社會的風尚民俗,並且越出國界,在歐洲境內“打碎一頂頂王冠,蹂躪一個個民族”,“似乎最終要清算上帝本身”,“而且要使世界煥然一新,可以說要創造一種新人類。”(同上,第43,44頁)

托克維爾認為,法國大革命和舊制度沒有完全斷裂,但遺產十分有限,唯一保留下來的遺產,就是舊君主制下的中央集權,“我承認中央集權制是一大成就。我同意歐洲羨慕我們,但是我堅持認為這並非大革命的成就。相反這是舊制度的產物,……這是舊制度在大革命後仍保存下來的政治體制的唯一部分。”(同上,第75頁)這種羨慕並非褒義,而是對歐洲君主的揶揄。

這裡說的王權或中央集權,實質上都是國家政權中的行政權,而立法權、司法權,雖然名義上也有,但都是僕役、婢女,可能還是封建領主時代的遺留風俗。托克維爾說,只有當王國民情鼎沸時,中央政權才讓他們出頭露面,“暫時理事,允許他們熱鬧一番”,“社會飛躍發展,每時每刻都產生新的需求,而每一種新的需求,對中央政府來說都是一個新的權力源泉,因為只有中央政府才能滿足這些需求。”(同上,第100、101頁)這就是經濟學中“尋租”現象產生的製度環境。因為司法缺乏靈活性,其活動範圍是固定不變的,新的案件層出不窮,立法又無例可循。

法國君主的王權,中央集權是怎樣形成的呢?那是伴隨著大小領主勢力的沉淪,王權開始發展和膨脹起來。就和中國秦漢兩朝一樣,封建領主成為衣食采邑的食利階層,就不再是領地的主人了,即使領主們手中還有一些領地中可憐的司法權力,只要能兌換成金錢,領主們也不吝交換。這樣隸屬中央的地方行政權力就乘勢建立了起來。大革命前的法國劃分為34個總督管轄區,各管轄區都由國王委派總督,各縣則有總督的代理人管理,總督代理人的手下則有稅務員、行會理事和警察承擔政府的行政職權。省屬的各教區一切事務都由政府的官吏把持,教區實行的法律不再是過去的領主法律,而是君主專制國家的法律。

隨著中世紀領主土地的陸續失去,他們轉發國王敕令、徵集民兵、徵收捐稅的公共權力已不再擁有,不再直接統治地方。大的貴族住到巴黎靠年金過活,中小領主則生活在農村、鄉鎮。 “領主事實上只不過是一個居民而已,與其他居民不同的只是享有免稅權和特權;他擁有不同的地位,而非不同的權力。總督們在寫給他們的下屬的信中,特意說道,領主只不過是第一居民。”(同上,第70頁)

王權的形成,在路易十四時期達到頂峰,“朕即國家”即是王權形成的權威名言。據托克維爾所說,圍繞著王權,形成了一個擁有特殊權力的行政機構,這就是御前會議。它集中了法國國家所有的權力,充分顯現著王權的意志。御前會議既是最高法院;又是高級行政法庭,掌管一切特別管轄權;並且還是政府的核心組織——最高行政委員會,對政府官員具有指導作用,決定重大政務,監督下屬政權;同時有立法權,制定法律和分派捐稅。其實在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幕後,國王才是一切的主導、靈魂。這就是托克維爾說的舊制度中的王權,中央集權的國家機器。因此法國當時沒有真正握有立法權、司法權的相應組織機構。

國王路易十六高度集權,但其行為並不檢點,處理國事昏昏欲睡,打獵、舞會時興致盎然,結果大權落在王后身上。中央設有總監,下面六個大臣各自為政,辦事效率極差;各級機構臃腫陳腐,冗官閑職或一團和氣不辦事,或相互掣肘、拆台;官僚軍事警察機構每年的花銷空前,僅支持北美獨立戰爭就開支軍費20億利弗爾。法國支持北美獨立戰爭,並非法國國王支持北美人民的正義鬥爭,而是英法為了爭奪殖民地進行的七年戰爭的延續,結果使法國陷入更深的經濟危機,直接導致了三級會議的重新召開和革命的爆發。

在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政體下,法國的官本位在托克維爾筆下描寫得也非常精彩:“那時的職位更多,較小職位的數量簡直沒有窮盡,僅僅自1693年至1709年所設職位就達4萬之多”,“一個人略識文墨,生活優裕,若是弄不到一官半職,那就死不瞑目”(同上,第132,133頁)。托克維爾大筆一揮,又指向路易·波拿巴的第二帝國:“當時的政府鬻賣職位,而今天政府則授予職位,要想獲取職位,不用掏錢;人們的手段更高明:將自己交付出去。”新的人身依附關係出現,奴性官僚又開始形成。

政府官吏專橫、貪腐、顢頇,幹什麼事只求痛快,根本不管百姓死活。比如修路:“橋樑公路工程指揮從那時起,就像我們後來看到的那樣,愛上了直線的幾何美;他們非常仔細地避免沿著現存線路,現存線路若有一點彎曲,他們寧肯穿過無數不動產,也不願繞一個小彎。在這種情況下被破壞或被毀掉的財產總是遲遲等不到賠償,賠償費由政府隨意規定,而且經常是分文不賠。 ”(同上,第227頁)這樣踐踏民眾切身利益的野蠻拆遷,怎能不惹怒鄉村中新的土地所有者,也就是地主和自耕農,以及城市的市民階層,也就是新的社會階級?托克維爾說的中央集權政體,在帝國時期更準確的描述,應是“中央集權的官僚專制政體”。

中央集權官僚專制政體成功建立起國家從君王直到城鄉最底層官吏的縱向統治體系,但國家缺少橫向的組織架構平衡。原有的地方領主機構,城市的行會組織,城鄉的自治團體,教會對教區的管理,各省的三級會議幾乎都被行政機關代替,沒有任何社會團體、中介組織和行政系統溝通和交流信息,反饋民意。專制政府還自鳴得意,無形中已成孤家寡人,背上無限責任。正如托克維爾所言:城市中一切工程都要奉照御前會議的方案辦理。工程招標要在總督或代理人面前進行。甚至公眾的喜慶活動也要由官員主持,由他命令何時點放燈火,何時張燈結彩。

在專制政府的統治下,法國人民變得十分怪異扭曲,托克維爾說:“他們一心關注的只是自己的個人利益,他們只考慮自己,蜷縮於狹隘的個人主義之中,公益品德完全被窒息。”“每個人都苦心焦慮,生怕地位下降,並拼命向上爬,金錢已成為區分貴賤尊卑的主要標誌。”這是多麼可怕的一種社會敗象,但專制主義喜歡人人如此,“專制制度奪走了公民身上一切共同的感情,一切相互的需求,一切和睦相處的必要,一切共同行動的機會;……人們原先就彼此凜若秋霜,專制制度現在將他們凍結成冰。”(同上,第35頁)這就是現代人稱專制社會中,每個人都是游離的原子,原子化現象。在某種程度上,他們也需要集權的、專制的製度保證

托克維爾認為,法國君主制國家仍然是大土地所有者的國家。原先的領主貴族,雖然大部分失去土地,但還沒有像英國那樣資產階級化,同時還嚴重妨礙新興資產階級提升社會地位。也就是說,法國舊的上層建築雖然未變,但其基礎卻大大變化了。按照托克維爾的邏輯來講:“作為其基礎的社會一旦動搖,這座宏偉大廈頃刻之間就會全部毀滅。”(同上,第175頁)當舊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國家在大革命中頃刻毀滅之時,革命的領導人和剛剛獲得平等的人民仍然需要政府,需要國家機器的保護。托克維爾說:“在無政府狀態和人民專政中被挫傷而軟弱無力時,當慌亂的民族摸索著尋找他的主人時,專制政府便有了重新建立的極好機會,而這些機會是那位天才輕而易舉地發現的,他後來既是大革命的繼續者,又是大革命的摧毀者。”(同上,第244—245頁)他說的“那位天才”就是——拿破崙·波拿巴,他說的專制政府則是拿破崙建立的法蘭西第一帝國,也即舊制度中國家機器的一種新的專制形式。

如果說托克維爾對拿破崙、對第一帝國的評論還是兩分法的,那麼他對路易·波拿巴和法蘭西第二帝國則是充滿仇恨,並且極盡嘲笑之能事。在這方面他與馬克思、恩格斯有極大的相同點。

拿破崙三世在法國1848年2月、6月革命洪流之後,當上了總統、皇帝。他也是歷史的工具,為資本主義的發展起了開拓道路的作用。但他極無政治信義,好大喜功,縱容社會紙醉金迷、貪污腐化,鼓勵各人自掃門前雪,只顧個人發財的市儈生活。托克維爾認為,在拿破崙三世時代,政府掌握著無窮無盡的恩典、賑濟、榮譽和金錢,具有的手段既有誘惑性又有強制性,足以平息一切反抗,整個社會生活萬馬齊喑,巴黎上層是放蕩不羈的享樂風尚,感情、思想雜亂無章。托克維爾雖然極力稱讚法國大革命,但他內心始終高興不起來,因為法國又擴大了專制的國家機器,而多數法國人又選擇了傾向帝制的路易·波拿巴,回到了大革命前的君主制!

當路易·波拿巴把法蘭西共和國又變為第二帝國時,馬克思寫了《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一書。該書的中心思想就是當路易·波拿巴把行政權力提到皇權的極致,而立法機構又做了行政機構奴才和幫兇的時候,路易·波拿巴才做上了皇帝。而這裡的“物種基因”則是從法國波旁王朝、第一帝國、第二帝國延續下來的中央集權專制政體和集權意識主導的法國人。

托克維爾是一位難得的歷史學家,但他不是一位社會主義者,而且對社會主義充滿了恐懼和敵意。他只見過布朗基一次,那是在法國1848年6月革命的前夜。他說在議會上:“一個人登上講台,此人我只在那一天見過。然而一念及此,我就充滿厭惡和反感。……一副兇惡、下流的模樣,……人們告訴我他就是布朗基。”(《托克維爾回憶錄》,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頁)托克維爾這種感覺不是偶然的偏好,在同年的二月革命中,作為一位睿智的歷史學家,他預感到:“自2月25日起,許許多多不可思議的體制猛然從革命者的頭腦中冒出來,在大眾混亂的頭腦中傳播。”(同上,第81頁)“這些理論相互之間分歧極大,常常截然相反,有時甚至勢不兩立。但是所有這些理論,它們的目標全都不著眼於政府,而是力圖觸動社會本身——即政府賴以存在的基礎,他們全都打著社會主義的旗幟。”(同上,第82頁)

在此要對托克維爾的觀點做一些說明,他這裡指的社會主義乃是空想社會主義,就是包括像圣西門、傅立葉、布朗基主張的那些社會主義。至於科學社會主義理論的出世篇——《共產黨宣言》是於1848年2月21日出版的,僅早於法國二月革命一天。馬克思、恩格斯也非常關心法國大革命及巴黎公社等歷史事件,現在讓我們看看馬克思主義早期的國家理論是如何回答法國舊制度遺產問題的。


馬克思國家學說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托克維爾和馬克思是同一時代的人,他比馬克思年長13歲。托克維爾是否看過馬克思的著作,不能肯定,而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看過托克維爾的著作,從他們書中談到的美國特殊國情、歐洲頂頂王冠被打落在地的語句,都可以得出這樣的判斷。在國家學說方面,托克維爾對馬克思的研究也有相當的幫助。針對托克維爾關於法國舊制度在大革命中唯一保留下來的中央集權官僚專制的論述,馬克思也表示贊同,但在如何對待舊制度的官僚體制上,倆人的觀點則是完全不同的。馬克思在巴黎公社的革命實踐中,提出了自己關於國家學說的嶄新觀點。

整理其要點有以下四點:

1.“工人階級不能簡單地掌握現成的國家機器”。

法國的君主專制國家,及其後的第一帝國、復辟的波旁王朝和第二帝國,在托克維爾看來都是中央集權專制帝國,就是這期間的民主共和國也是中央集權的國家。儘管其統治階級在不同時期可以分為封建統治階級和資產階級,但國家權力總和無產階級無緣,不可能從根本上滿足人民大眾的要求,達到解放人民的目的。這就是歷經大革命及其以後80多年,舊制度的國家官僚專制機器不但未消失,反而日益龐大臃腫的原因和秘密。
馬克思在總結法國巴黎公社歷史經驗教訓的《法蘭西內戰》一書中,即明確提出:“工人階級不能簡單地掌握現成的國家機器,並運用它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馬克思選集》二卷,1966年版,第460頁)意即中央集權專制的國家機器,再也不能“從一些人的手裡,轉到另一些人手裡”,否則工人階級解放的目的便不能實現,為什麼呢?因為“中央集權的國家政權及其遍布各地的機關——常備軍、警察、官僚、僧侶和法官是起源於君主專制時代,當時它充當了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同上)。所以法國大革命保留了以前的中央集權專制的國家機器,而巴黎公社誕生以後,馬克思認為如果人民群眾要徹底解放,要實現消滅剝削階級的國家製度,就必須打碎舊中央集權專制的國家機器,即“工人應當打碎的已不是舊社會的那個比較不完整的政府權力形式,而是具有最後、最完備形式的這一權力本身,就是帝國。

公社是帝國的直接對立物”(同上,第522頁)。打碎舊的國家機器,不是要搞無政府主義,其全部的目的就是防止國家和國家的權力機關由“社會的公僕變為社會的主宰”(同上,第426頁)。巴黎各區選舉公社的公社委員,公社是議行合一的工作機構。公社任命的公職人員,隨時可以撤換,和公社委員一樣只領相當於工人工資的薪金。全民皆兵,廢除僱傭軍。這就是馬克思關於國家學說中的直接人民主權論的精粹觀點。巴黎公社的政權形式雖然很多地方過於理想,脫離了實際,但它充分體現的人民主權論,歷史必將對其原則予以兌現。
馬克思的這種國家學說對於今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說,仍有重大的指導意義。我國憲法第一條即指明我國性質是社會主義的人民共和國。第二條即說明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一切國家機關都要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也就是人民主權論。我國未必採取全國性直接普選的民主。

從現實情況看,認真執行代議的民主制度也可以,即我國現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國以來發起了不少運動,開展了若干重大的批判鬥爭,其實都不如批判官僚主義的針對性強,但未把官僚主義提高到體制上認識,所以造成一些死官僚,他們不知手中之權從何而來,竟至出現大量的“權力尋租”現象。只要共和國主權在民,官員是人民公僕,共產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黨,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儘管有著各種矛盾,也是一個充滿活力的,無人可以戰勝的新型國家。

2.帝國和民主共和國

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一書中說的打碎舊的國家機器,指的應是法蘭西帝國,是法蘭西帝國官僚制度的國家機器。擴大而言,可以包括當時整個歐洲大陸國家,從法國直到俄國,但英美的資產階級民主制的國家機器並不包括在內。雖然馬克思承認美國這樣的國家,沒有國王,沒有貴族,沒有領取年金的官僚,就是常備軍也僅限於監視印第安人的一小群士兵,而且還是實行了三權分立的國家製度。在他看來,美國的兩黨制仍然運用輪流執政的方法,運用政權進行投機謀利。但馬克思仍然把資產階級的兩種政權組織形式做了嚴格區分,他和恩格斯在晚年又對英美的資產階級民主製做了新的解釋和預測。進行兩種區分不是一件小事,有其特殊意義

比如,文革結束以後,鄧小平同志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中,痛定思痛地說道:“我們今天再不健全社會主義制度,人們就會說,為什麼資本主義制度所能解決的一些問題,社會主義反而不能解決呢?……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為什麼英、法、美國家不會發生?原因當然複雜,他講話中多次講到,我國政治體制中的“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各國(共產)黨的工作中領導者個人高度集權,”建國後“官僚主義”、“權力過分集中”、“家長制”、“幹部終身”等等無疑是最重要的原因。這些嚴重弊端的清理仍需通過改革解決。我認為這是我們今天學習托克維爾著作和馬克思國家學說最需要結合實際之處。

3.三權分立和無產階級專政

法國巴黎公社起義成功以後,政權組織應該如何確立呢?是首先分設這個政權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職權呢?還是向凡爾賽的帝國舊勢力、梯也爾之流進攻,鎮壓反革命,沒收法國最大的法蘭西銀行,解決普魯士兵臨城下的問題呢?毫無疑問,應著手處理後一類問題!如果這麼做,那公社就是履行了無產階級專政的職能。可惜,當時無產階級、社會主義事業還處在初始階段,還不成熟。掌握公社命運的領導者大部分還是布朗基分子和普魯東分子。當時巴黎實行的無產階級專政,遠遠比不上凡爾賽實行的資產階級專政的力度。與巴黎公社對敵人的寬容態度相反,梯也爾政府從內戰一開始就毫不猶豫地屠殺公社的戰俘,直到拉雪茲神甫墓地最後的大屠殺。這是無產階級專政不可忘卻的教訓。

巴黎公社把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統籌行使,也就等於是行使了無產階級專政。這就是馬克思說的“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同上,第463頁)。這裡說的無產階級專政是指革命政權剛剛建立,對一切反抗革命的敵對勢力實行的暴政。但這一制度是有時間性的,隨著人民政權的穩固,法制的建立,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是否要分開呢?說三權分立不好聽,關於國家政權的建設上總要有個三種權力如何設置,各自行使職權的問題吧。我們常說行政官員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豈不知此話發明權還是恩格斯哩!他說:“在那些確實實現了各種權力分立的國家中,司法權和行政權彼此是完全獨立的。……這兩種權力的混合勢必導致無法解決的混亂;這種混亂必然結果就是讓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長,偵查員和審判官。”(《馬克思全集》四十一卷,第321頁)

那麼無產階級專政和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兩者如何相處而不對立呢? 1891年4月30日,即恩格斯為馬克思《法蘭西內戰》寫的“導言”二十年之後,他又著文寫道:“一個新的社會制度是可能實現的,在這個制度之下,現代的階級差別將消失;而且在這個制度之下———也許在經過了一個短暫的,有些艱苦的,但無論如何在道義上很有益的過渡時期以後,———通過有計劃地利用和進一步發展一切社會成員的現有的巨大生產力,在人人都必須勞動的條件下,人人也都同等地、愈益豐富地得到生活資料、享受資料、發展和表現一切體力和智力所需的資料。 ”(同上,第330頁)恩格斯說的“過渡時期”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時期。而且無產階級專政還要講“道義”,毛澤東在建國期間也說過類似的觀點。馬恩說的無產階級專政絕非是從資本主義到共產主義整個歷史時期都要存在的。無需引用更多的經典名句,只要看看我國的革命與建國的歷史就能說明很多問題。

我黨領導的武裝革命有22年的歷史,那時在革命的名義下,在革命根據地立法、司法和行政是合而為一的,即三者合一的工農專政,以後改為“人民民主專政”。即便那個時期,有條件的地區,公訴機關、法院和地區政府的職能也是盡量分開的。抗日戰爭之初,延安紅軍高級幹部黃克功一大命案,八路軍檢察機關就有公訴人。人稱“馬青天”的馬錫五,就是陝甘寧邊區的法院院長。自我國1954年憲法誕生以來,我認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體制就應逐步融於、轉為民主、法制的國家體制;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就應在憲法的體系框架下不斷豐富自己的法理、職能。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的權力機關,其製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行政權”應恪守“以憲司政”的基本信條,規範公權自身,保護社會私權;“司法”權則應保障“以憲司法”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保護公民權利,以法懲處一切犯罪分子。 “以憲行政”、“以憲司法”,這就是憲法產生的憲政,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其他法律時也要“以憲制律”。如果我國的國家政權建設,真能向這一方向發展,何來“文革”?改革也就可以採取另一形式了。

文革的序幕,就是以“海瑞罷官”——犧牲彭德懷同志,來祭旗和發端的,當時黨中央已無民主生活可言。那時憲法等於一張廢紙,劉少奇雖手持憲法,但也無法擁有共和國主席的發言權。文革中,聽到一則消息: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就曾怒氣沖衝要起訴江青。那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憲法已歿,也就沒有憲政,仍然無濟於事。習近平總書記說:憲法的生命全在於實施。我想,有憲法必有憲政,無憲政,憲法也不神聖。這是慘痛經驗的總結,不知此判斷妥否。

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設中,其歷史作用是最為關鍵的。一個沒有先進思想,科學理論武裝起來的黨,就無法光榮走完自己的歷史之路。它的領導作用,在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中應有如下內容:一、領導全國人民制定憲法,自己首先要模範遵守。二、保障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正常運轉,立志建設高度文明的民主、法治國家。三、制定黨的方針政策,鼓勵黨員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義務。四、發揮黨員的模範作用,以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五、發揮國際主義精神,為世界人類的進步事業而奮鬥。

4.行政集權和公民社會

“集權”的字眼雖不好聽,但試想哪一個統一的國家,沒有行政集權呢?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美國的總統聯邦制,法國的民主共和製,都有程度不同的中央行政集權。托克維爾、馬克思只是反對波拿巴主義的高度中央集權的官僚專制體制,並不反對當時的民主共和政體必要的中央集權。

民主共和國的立法,不能過度集權,要由代議制的民主方式製定法律。民主共和國的司法也不能過度集權,司法權應交給公民社會。凡涉及民法、商法的原告、被告,都有打官司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可以請律師,還有陪審團。國家檢察機關起訴的公訴案件則另當別論。只有行政是可以真正集權的,因為處理政務要講效率,就像是軍事長官要處理軍事問題那樣。但政府的權限必須明確,法律未授權的領域,絕對不能進入。它的集權只反映在依憲行政,依法行政上面。社會主義的民主共和製同樣要提高效率,要大力反對官僚主義。社會主義反對官僚主義,提高效率有一條根本保障,就是所有的公務員都是人民的勤務員,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如果做不到這點,起碼也要有一種強烈的意識:所有公務員都是納稅人所供養的。

立法的民主和行政的集權是否發生矛盾呢?是經常會有矛盾的。針對當時的第二共和國情況,馬克思認為,這種矛盾一旦發生,國民會議就一定要站在人民一邊,敢於和行政權進行鬥爭,必要時要敢於發動群眾推翻它。但法國的1848年6月起義嚇壞了資產階級,他們背叛了革命,國民會議不是依靠人民去抵制不斷擴張的路易·波拿巴的總統行政權力,反而幫助他埋葬了國民會議的立法權,從而為他恢復帝制創造了大好條件。

馬克思還講到國民會議和全體國民的關係,他說:“在議會中,國民將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成為法律,即將統治階級的法律提升成為國民的普遍意志。在行政權力的面前,國民完全放棄了自己的意志,而服從於他人意志的指揮,服從於權威。”(同上,第214頁)這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充分發揮作用,提高效率打開了廣闊空間,只要它在立法原則框架下活動,任何公民都不能以個人的民主、自由為藉口妨礙公務活動。

這種政體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上的呢?我認為建立在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所有公民的權利義務平等基礎之上。這在民主共和製的國家中,都有憲法明文規定,我國也不例外,都是有法律保障的。比如我國的選舉、居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民族區域自治等,還有眾多社會團體包括商會等自治組織都是。只有落實了選舉和自治,中國共產黨才是融入了社會,又引領了社會的進步;它在人大、政府、司法方面才算起到了締造者的作用。

反觀我國的現狀,確實還有很多令人不夠滿意的地方。比如我國一些行政措施,法規在實行中出了亂子,引起群眾不滿。究其原因,不是憲法、法律出了問題,而是行政法規、規章等出了錯,甚至出台明顯違憲的行政法規、規章等,專業術語叫下位法違反了上位法。又比如,公民在司法過程中的權利得不到應有保障,本應“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案件,往往因公檢法分開辦案的憲法規定沒有得到貫徹而難以落實。一個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國,如果廣大公民有廣泛的個人自由,自由的公民又非自由原子而能構建起基層的民主組織,基層又建有廣泛的自治權利,那麼國家的立法就是建立在民意基礎上的立法,司法就可以自行消弭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行政才能形成權威。

結束語

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一書中,著重分析了法國自舊的王權國家直到法蘭西第二帝國國家機器的演變和發展。馬克思也對這一時期法國的國家政權予以極大的關注,花費了極多的時間進行研究,從而建立起他的國家學說。他去世以後,恩格斯又針對美國印第安人的情況,寫出了他的不朽名著《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但他們都沒有看到共產黨領導的蘇聯和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

對於近百年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革命而言,單單對巴黎公社政權的經驗總結是遠遠不夠的。蘇聯共產黨建立了社會主義國家,但蘇共也沒有嚴肅認真研究、改革自己並不完善的國家機器,這是列寧逝世以前極為憂慮的幾件頭等大事之一。蘇聯以後實施偏激和過度的無產階級專政,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這是蘇共失去政權的一條重要原因。
中共取得了國家政權以後,究竟是如何對待自己的國家機器呢? 1949年全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1954年制定的“五四憲法”,改革之初,中共所做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都涉及社會主義國家學說這一問題。此問題,今天還未根本解決。對此,胡錦濤同志對全黨是有警示的,他說:共產黨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共產黨掌握政權不是一勞永逸的,今天掌權不等於永遠掌權。改革開放的中國必須以極大的勇氣,謙遜的態度,繼續研究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學說及其相關知識。所以,《舊制度與大革命》這本書非常值得推薦和學習。時間:2013-08-10 來源:經濟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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