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會章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六日頒佈及施行。
中華民國泛藍自由會會章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頒佈及施行。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的綱領是:弘揚三民主義,光復大陸國土,復興中華文化,實現民主憲政。
第二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是世界華人追求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革命性組織。
第三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僅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第四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謹尊中華民國國父 孫中山先生暨先總統 蔣公為精神領袖。
第五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遵照國父 孫中山先生及先總統 蔣公之遺教,服膺三民主義,努力實現全中華民國之自由民主。
第二章 會員
第一節 會員義務與權益。
第一條 具有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會籍者為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會員。
第二條 本會會員不分性別、地區、職業、信仰及族群,一律平等。
第三條 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第四條 會員有向組織提出興革意見之權。
第五條 會員不得信仰共產主義或主張損害中華民國利益。
第六條 會員有宣揚主義、服從紀律、參加活動、介紹泛藍同仁參加本會等義務。
第七條 會員若放棄三民主義信仰,視同自動退出本會。
第二節 會員紀律與罰則。
第八條 本會會員觸犯本條下列之行為,或當下本會動議通過應懲處者,由會長下令,副會長領導並於幹部會議中成立臨時懲戒委員會,委員會依情節輕重之懲處結論處以本節 “懲處方式”之罰責。
1、違反本會的章程或會議決定。
2、散播不實謠言,惡意攻訐本聯盟。
3、做出損害本聯盟之聲譽的行為。
4、分化破壞本聯盟之團結。
5、宣傳共產主義的言論。
6、主張分裂中華民國國土。
7、洩漏本聯盟的重大機密。
第九條 懲處方式及懲處時效,由臨時懲戒委員會視違反紀律程度而定。
第十條 懲處方式:
1、申誡。
2、停止會內職務。
3、停止會內權利。
4、開除會員資格。
第五章 會長
第一條 本會會長是本會最高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本會各項內部事務。
第二條 本會會長有本會之行政權,但會長之行政提議需交付幹部會議通過後方可施行。
第三條 本會會長由會員全體選舉產生,得票數多者當選本會會長。
第四條 本會會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凡年滿二十歲之會員,皆可參選會長。
第六條 會長可任免各部部長,但須經組織部主管同意。
第七條 本會各種決議,會長同意後公佈,並由副會長監督實施。
第八條 若會長因故缺席活動,由會長指定的部門主管為代理人,若會長並未指定,則由幹部會議決議之推舉人選暫代會長職權。
第九條 各部門之職務安排,由部門主管協同組織部決定。
第十條 本會會長可視實際需要,任命不多於三名副會長,以協助處理會務。副會長直接向會長負責。
第六章 部門主管
第一條 部門主管及職位幹部是大中華民國復興會實際處理各項組織事務的負責人。
第二條 部門主管(包括黃埔政治作戰軍官學校校長)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
第三條 若部門主管因故缺席活動,由其所屬部門之次長暫代其主管職權。
第四條 部門主管仍應遵守本會會章第三章之規定。若觸犯本會會章第三章規定之事項,則應先予以停權處置,待懲處委員會決議之後,依決議進行處置。
第五條 部門主管為因應本會及部門發展需要,得於部門以下成立小組,並與組職部協調後任命組長及成員,會長不反對則確認其小組組織及任命。
第七章 黃埔政治作戰軍官學校(黃埔政校)
第一條 本校使命為 培養忠於中華民國、具備豐富史政知識、秉承中國傳統文化的反共復國思想宣傳者、民智開啟者。學員可做到:熟諳中華民國歷史,傳播臺灣民主及經濟建設經驗,引領兩岸三地民衆認同真祖國——中華民國,暸解抗日真相、共匪竊國禍國史,讓大陸民衆認清共匪本質,斷絕包括中共在內的任何專制形勢的復辟之路;(依此設立政治作戰專業,簡稱政戰專業)。
第二條 為後共産時代培育熱愛中華民國、擁有政經專業知識的民主建國精英,贏得共匪垮臺後的民主選舉,以國父建國方略為指引,借鑑臺灣經驗,結合大陸社會具體情況,研發迅速重建民主富強統一之中華民國的政綱、政策,在大陸重現藍天,造福中國百姓。(依此設立三民主義建國專業,簡稱建國專業)。
第三條 黃埔政校校長為黃埔政校最高主管,職級與部門主管相同。
第四條 黃埔政校的組織及管理由政校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章 組織部
第九章 行政財務部
第一條 財務部是本會負責籌措資金、管理款項之最高行政機構,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財務部須每季度(一季度3個月)向會長暨部長會議會報收支情況。
第三條 若財務部有貪瀆事件,經調查部核實若屬實,將當事人免職、涉案幹部則予以申誡。
第十章 調查部
第一條 調查部是本會調查幹部違法亂紀行為之最高機關,行使本會之監察權。
第二條 為行使監察權,調查部可向其他部門調閱其所頒佈之決議及有關檔案。
第三條 對於在考核中表現出嚴重脫離三民主義信仰之幹部,調查部有權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送交懲戒委員會決議之。對於會員,則由調查部調查完畢召開會議審理之。
第四條 調查部有權將對其他部門之調查結果及糾正案送交相關部門並敦促其改善。
第十一章 國光作業室
第一條 國光作業室是本會為宣傳三民主義而專門創設之從事反共復國文宣或其他作品之創作,負責宣傳行動之機構,是本會實踐主義之核心機構,向會長負。
第二條 國光作業室設主管一名,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二章 泛藍組織化推動部
第一條 泛藍組織化推動部是本會為進一步推動中國泛藍聯盟組織化而專門設立之部門,負責逐步推動中國泛藍聯盟組織化等任務,是本會實踐中國泛藍聯盟全面組織化、系统化之核心機構,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泛藍組織化推動部設主管一名,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另定之。
第三條 泛藍組織化推動部設 組織化顧問團,由中國泛藍聯盟的管理員及版主出任,向泛藍組織化推動部主管及本會會長提供意見及必要之協助。
第十三章 資訊部
第一條 網站運營與信息安全部負責本會網站之建立、維護及運營,提供資訊技術,確保本會信息傳遞之安全,並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網站運營與信息安全部設主管一名,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另定之。
第十四章 各地聯絡人
第一條 為落實本會於全球各地發展,並方便聯絡,本會於時機成熟時,於當地設置聯絡人。
第二條 各地聯絡人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另定之。
第三條 各地聯絡人只公開網路名稱,未得會長同意,各地聯絡人不得公開真實身份。
第十五章 發言人
第一條 本會設最少一名發言人,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發言人對外代表本會,發言時,若傳達錯誤訊息,則由調查部審核通過,由懲處委員會決議論處。
第十六章 懲戒委員會
第一條 懲戒委員會是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懲戒違規會員之部門。
第二條 本會會員觸犯本條下列之行為,或當下本會動議通過應懲處者,由會長下令,副會長領導並於幹部會議中成立臨時懲戒委員會,委員會依情節輕重之懲處結論處以本章第五條之罰責。
1、違反本會的章程或會議決定。
2、散播不實謠言,惡意攻訐本聯盟。
3、做出損害本聯盟之聲譽的行為。
4、分化破壞本聯盟之團結。
5、宣傳共產主義的言論。
6、主張分裂中華民國國土。
7、洩漏本聯盟的重大機密。
第三條 懲戒委員會設委員五名,由本會幹部互選產生。
第四條 懲戒委員會設委員長一名,由懲戒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第五條 懲戒委員會按會員違反紀律程度,可對違規會員處以下之罰責:
1、申誡
2、停止會內職務
3、停止會內權利
4、開除會員資格
第十七章 會章之施行與修改
第一條 例會及幹部會議所通過之決議與會章抵觸者無效。
第二條 各會議之決議疑與會章抵觸或發生疑義時,由調查部解釋之。
第三條 會章之修改, 可由例會至少8名出席會員提出; 或經會長提出並得到過半部門主管附議, 方可提出修改,透過其餘途徑提出修改會章者一律無效。
第四條 本會章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泛藍自由會會章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頒佈及施行。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的綱領是:弘揚三民主義,光復大陸國土,復興中華文化,實現民主憲政。
第二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是世界華人追求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革命性組織。
第三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僅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第四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謹尊中華民國國父 孫中山先生暨先總統 蔣公為精神領袖。
第五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遵照國父 孫中山先生及先總統 蔣公之遺教,服膺三民主義,努力實現全中華民國之自由民主。
第二章 會員
第一節 會員義務與權益。
第一條 具有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會籍者為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會員。
第二條 本會會員不分性別、地區、職業、信仰及族群,一律平等。
第三條 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第四條 會員有向組織提出興革意見之權。
第五條 會員不得信仰共產主義或主張損害中華民國利益。
第六條 會員有宣揚主義、服從紀律、參加活動、介紹泛藍同仁參加本會等義務。
第七條 會員若放棄三民主義信仰,視同自動退出本會。
第二節 會員紀律與罰則。
第八條 本會會員觸犯本條下列之行為,或當下本會動議通過應懲處者,由會長下令,副會長領導並於幹部會議中成立臨時懲戒委員會,委員會依情節輕重之懲處結論處以本節 “懲處方式”之罰責。
1、違反本會的章程或會議決定。
2、散播不實謠言,惡意攻訐本聯盟。
3、做出損害本聯盟之聲譽的行為。
4、分化破壞本聯盟之團結。
5、宣傳共產主義的言論。
6、主張分裂中華民國國土。
7、洩漏本聯盟的重大機密。
第九條 懲處方式及懲處時效,由臨時懲戒委員會視違反紀律程度而定。
第十條 懲處方式:
1、申誡。
2、停止會內職務。
3、停止會內權利。
4、開除會員資格。
第三章 例會
第一條 本會例會由會長(若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由副會長或組織部主管代之)決定定期召開,凡本會會員,不分職務,均須參加。
第二條 若會員無法參加例會,應於例會召開24小時前,向部門主管請假告知; 若因故未能向部門主管請假,應於事後補假。
第三條 以下本會之事務,須於例會中討論並通過,方為有效:
1.會章增修
2.組織或部門名稱更迭
3.與其他組織合併
4.與其他組織結盟
5.於中華民國或其他國家登記註冊
6.成立分會
7.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而提早宣佈會長選舉
8.會長辭職而提早宣佈會長選舉
第四條 會長必須於例會召開48小時前完成公告。若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由副會長或組織部主管代之。
第五條 會議進行之表決,其表決門檻:在當下開會會員不得少於應當與會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二、且投票會員達當下與會會員之百分之六十以上方為有效表決。但在初創或特殊時期,表决流程視實際情况由會長等決定。
第六條 若未能符合上述例會第五條之表決門檻,會長得宣佈進行會後全體會員投票表決。若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由副會長或組織部主管代之。投票議題、選項及地點必須清楚列出,投票時間不得少於五天,以最多票數選項為最後結果,其效力等同上述例會第四條之有效表決。
第二條 若會員無法參加例會,應於例會召開24小時前,向部門主管請假告知; 若因故未能向部門主管請假,應於事後補假。
第三條 以下本會之事務,須於例會中討論並通過,方為有效:
1.會章增修
2.組織或部門名稱更迭
3.與其他組織合併
4.與其他組織結盟
5.於中華民國或其他國家登記註冊
6.成立分會
7.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而提早宣佈會長選舉
8.會長辭職而提早宣佈會長選舉
第四條 會長必須於例會召開48小時前完成公告。若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由副會長或組織部主管代之。
第五條 會議進行之表決,其表決門檻:在當下開會會員不得少於應當與會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二、且投票會員達當下與會會員之百分之六十以上方為有效表決。但在初創或特殊時期,表决流程視實際情况由會長等決定。
第六條 若未能符合上述例會第五條之表決門檻,會長得宣佈進行會後全體會員投票表決。若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由副會長或組織部主管代之。投票議題、選項及地點必須清楚列出,投票時間不得少於五天,以最多票數選項為最後結果,其效力等同上述例會第四條之有效表決。
第四章 幹部會議
第一條 幹部會議由會長(若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由副會長或組織部主管代之)決定定期召開,副會長、各部門主管應參與會議。會長、副會長、各部門主管得按實際需要,得邀請主管以外的顧問或會員參與會議。
第二條 若部門主管無法參加幹部會議,應於例會召開前24小時前,向會長請假告知。若會長無法參加例會,應於例會召開24小時前,向副會長及組織部主管請假告知。
第三條 幹部會議以討論及制訂本會及各部門之行政、人事、財政、宣傳、教育及發展等策略,其決議不得牴觸本會會章,否則決議無效。
第四條 幹部會議得按需要討論第三章 例會第三條中所列各款,但其決議仍需按會章第三章 例會的規定辦理,並獲得例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一條 幹部會議由會長(若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由副會長或組織部主管代之)決定定期召開,副會長、各部門主管應參與會議。會長、副會長、各部門主管得按實際需要,得邀請主管以外的顧問或會員參與會議。
第二條 若部門主管無法參加幹部會議,應於例會召開前24小時前,向會長請假告知。若會長無法參加例會,應於例會召開24小時前,向副會長及組織部主管請假告知。
第三條 幹部會議以討論及制訂本會及各部門之行政、人事、財政、宣傳、教育及發展等策略,其決議不得牴觸本會會章,否則決議無效。
第四條 幹部會議得按需要討論第三章 例會第三條中所列各款,但其決議仍需按會章第三章 例會的規定辦理,並獲得例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會長
第一條 本會會長是本會最高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本會各項內部事務。
第二條 本會會長有本會之行政權,但會長之行政提議需交付幹部會議通過後方可施行。
第三條 本會會長由會員全體選舉產生,得票數多者當選本會會長。
第四條 本會會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凡年滿二十歲之會員,皆可參選會長。
第六條 會長可任免各部部長,但須經組織部主管同意。
第七條 本會各種決議,會長同意後公佈,並由副會長監督實施。
第八條 若會長因故缺席活動,由會長指定的部門主管為代理人,若會長並未指定,則由幹部會議決議之推舉人選暫代會長職權。
第九條 各部門之職務安排,由部門主管協同組織部決定。
第十條 本會會長可視實際需要,任命不多於三名副會長,以協助處理會務。副會長直接向會長負責。
第六章 部門主管
第一條 部門主管及職位幹部是大中華民國復興會實際處理各項組織事務的負責人。
第二條 部門主管(包括黃埔政治作戰軍官學校校長)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
第三條 若部門主管因故缺席活動,由其所屬部門之次長暫代其主管職權。
第四條 部門主管仍應遵守本會會章第三章之規定。若觸犯本會會章第三章規定之事項,則應先予以停權處置,待懲處委員會決議之後,依決議進行處置。
第五條 部門主管為因應本會及部門發展需要,得於部門以下成立小組,並與組職部協調後任命組長及成員,會長不反對則確認其小組組織及任命。
第七章 黃埔政治作戰軍官學校(黃埔政校)
第一條 本校使命為 培養忠於中華民國、具備豐富史政知識、秉承中國傳統文化的反共復國思想宣傳者、民智開啟者。學員可做到:熟諳中華民國歷史,傳播臺灣民主及經濟建設經驗,引領兩岸三地民衆認同真祖國——中華民國,暸解抗日真相、共匪竊國禍國史,讓大陸民衆認清共匪本質,斷絕包括中共在內的任何專制形勢的復辟之路;(依此設立政治作戰專業,簡稱政戰專業)。
第二條 為後共産時代培育熱愛中華民國、擁有政經專業知識的民主建國精英,贏得共匪垮臺後的民主選舉,以國父建國方略為指引,借鑑臺灣經驗,結合大陸社會具體情況,研發迅速重建民主富強統一之中華民國的政綱、政策,在大陸重現藍天,造福中國百姓。(依此設立三民主義建國專業,簡稱建國專業)。
第三條 黃埔政校校長為黃埔政校最高主管,職級與部門主管相同。
第四條 黃埔政校的組織及管理由政校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章 組織部
第一條 組織部是本會管理會員檔案、決定人事安排的最高行政機關,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會員登記入會後,先與組織部部主管協商入會後相關事宜,具體操作辦法,依幹部會議之決議定另定之。
第三條 會員須服從組織部之人事安排。
第四條 組織部設主管一人,任期另定。
第五條 主管通知會長組織部之安排,會長不反對則可生效。
第三條 會員須服從組織部之人事安排。
第四條 組織部設主管一人,任期另定。
第五條 主管通知會長組織部之安排,會長不反對則可生效。
第九章 行政財務部
第一條 財務部是本會負責籌措資金、管理款項之最高行政機構,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財務部須每季度(一季度3個月)向會長暨部長會議會報收支情況。
第三條 若財務部有貪瀆事件,經調查部核實若屬實,將當事人免職、涉案幹部則予以申誡。
第十章 調查部
第一條 調查部是本會調查幹部違法亂紀行為之最高機關,行使本會之監察權。
第二條 為行使監察權,調查部可向其他部門調閱其所頒佈之決議及有關檔案。
第三條 對於在考核中表現出嚴重脫離三民主義信仰之幹部,調查部有權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送交懲戒委員會決議之。對於會員,則由調查部調查完畢召開會議審理之。
第四條 調查部有權將對其他部門之調查結果及糾正案送交相關部門並敦促其改善。
第十一章 國光作業室
第一條 國光作業室是本會為宣傳三民主義而專門創設之從事反共復國文宣或其他作品之創作,負責宣傳行動之機構,是本會實踐主義之核心機構,向會長負。
第二條 國光作業室設主管一名,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二章 泛藍組織化推動部
第一條 泛藍組織化推動部是本會為進一步推動中國泛藍聯盟組織化而專門設立之部門,負責逐步推動中國泛藍聯盟組織化等任務,是本會實踐中國泛藍聯盟全面組織化、系统化之核心機構,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泛藍組織化推動部設主管一名,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另定之。
第三條 泛藍組織化推動部設 組織化顧問團,由中國泛藍聯盟的管理員及版主出任,向泛藍組織化推動部主管及本會會長提供意見及必要之協助。
第十三章 資訊部
第一條 網站運營與信息安全部負責本會網站之建立、維護及運營,提供資訊技術,確保本會信息傳遞之安全,並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網站運營與信息安全部設主管一名,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另定之。
第十四章 各地聯絡人
第一條 為落實本會於全球各地發展,並方便聯絡,本會於時機成熟時,於當地設置聯絡人。
第二條 各地聯絡人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另定之。
第三條 各地聯絡人只公開網路名稱,未得會長同意,各地聯絡人不得公開真實身份。
第十五章 發言人
第一條 本會設最少一名發言人,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發言人對外代表本會,發言時,若傳達錯誤訊息,則由調查部審核通過,由懲處委員會決議論處。
第十六章 懲戒委員會
第一條 懲戒委員會是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懲戒違規會員之部門。
第二條 本會會員觸犯本條下列之行為,或當下本會動議通過應懲處者,由會長下令,副會長領導並於幹部會議中成立臨時懲戒委員會,委員會依情節輕重之懲處結論處以本章第五條之罰責。
1、違反本會的章程或會議決定。
2、散播不實謠言,惡意攻訐本聯盟。
3、做出損害本聯盟之聲譽的行為。
4、分化破壞本聯盟之團結。
5、宣傳共產主義的言論。
6、主張分裂中華民國國土。
7、洩漏本聯盟的重大機密。
第三條 懲戒委員會設委員五名,由本會幹部互選產生。
第四條 懲戒委員會設委員長一名,由懲戒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第五條 懲戒委員會按會員違反紀律程度,可對違規會員處以下之罰責:
1、申誡
2、停止會內職務
3、停止會內權利
4、開除會員資格
第十七章 會章之施行與修改
第一條 例會及幹部會議所通過之決議與會章抵觸者無效。
第二條 各會議之決議疑與會章抵觸或發生疑義時,由調查部解釋之。
第三條 會章之修改, 可由例會至少8名出席會員提出; 或經會長提出並得到過半部門主管附議, 方可提出修改,透過其餘途徑提出修改會章者一律無效。
第四條 本會章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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