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制憲沿革

制憲沿革[編輯]

民國初年立憲[編輯]

 
 
北洋政府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國民政府
 
 
 
 
 
 
 
 
 
 
 
 
 
 
 
 
 
 
 
 
 
 
 
 
 
 
 
 
 
 
 
 
 
 
 
 
 
訓政時期約法
 
 
 
 
 
 
袁記約法
 
天壇憲草
 
 
 
 
 
 
 
 
 
 
 
 
 
 
 
五五憲草
 
 
 
 
安福憲法
 
 
 
 
 
 
 
 
 
 
 
 
 
 
 
期成憲草
 
 
 
 
曹錕憲法
 
 
 
 
 
 
 
 
 
 
 
 
 
 
 
政協憲草
 
 
 
 
民國憲法案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建國時,一切法律制度都還沒有健全,國家仍然處於動亂之中,在這個情況下,孫中山於民國元年(1912年3月11日公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作為國家的臨時基本法。它在中國歷史中第一次將「主權在民」的思想立入法規。
民國2年(1913年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提出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草案),這部草案的基礎是臨時約法,其中的規定使當時掌權的袁世凱非常不滿,因此他不讓國會討論這部草案,相反地,他於民國3年(1914年)將國會解散,於5月1日公布了自己的《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民國8年(1919年段祺瑞執政期間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八年草案),民國12年(1923年曹錕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期間公布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民國14年(1925年)段祺瑞再次執政時又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訓政時期立憲[編輯]

五五憲草[編輯]

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起草者
三十五年憲法制定經過
會議時間參與黨派內容結果
憲草起草委員會1936.5國民黨五五憲法草案
憲政期成會1940.3國民黨,共產黨[2] 民主黨派期成憲草[3]
憲政實施協進會1943.11國民黨,共產黨,民主黨派對五五憲草修改意見
政治協商會議1946.1國民黨,共產黨,民主黨派政協憲草決議案
憲草審議委員會1946.4國民黨,共產黨,民主黨派政協憲草
制憲國民大會1946.12國民黨,民社黨,青年黨政協憲草小改後正式憲法
民國17年(1928年中國國民黨統一中國後於10月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了《訓政綱領》,在民國20年(1931年5月5日召開的國民大會中通過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在這部約法中,三民主義作為國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的國家組織方法被確定。這部約法於同年6月1日開始施行。
民國25年(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這是今天《中華民國憲法》的雛形,它本來應該在預定同年召開之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大會因日本入侵東北及隔年爆發的抗日戰爭延宕而未能如期召開。

期成憲草[編輯]

民國27七年(1938年)秋,抗戰期間國民政府為集思廣益,團結力量,在武漢成立政治協商機關國民參政會,參政會依照左舜生張君勱等人意見,成立包括國民黨共產黨民主黨派人士在內的憲政期成會以修改五五憲草。其修正後憲草名為期成憲草。期成憲草的主要變動是增加國民大會議政會,作為國民大會閉會期間的政權機關,憲草逐漸偏向三權分立模式[4]
民國32年(1943年),因國民黨五屆十一中全會決定戰爭勝利後立即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故國防最高委員會決定成立容納國共兩黨[5] 和民主黨派的憲政實施協進會再度修改五五憲草。因參加者多為國民黨中央委員及國民黨籍參政員等,故對五五憲草修改較小[6]

政協憲草[編輯]

民國三十五年國共兩黨憲草爭執與結果[7]
爭執議題國民黨觀點共產黨觀點最終民國憲法
人權保障間接保障積極保障積極保障
國民大會有形國大無形國大有形國大
國大職權選罷創復四權選舉罷免兩權暫有選罷兩權
立法委員選舉國大選舉人民直選人民直選
政體總統制內閣制內閣制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無需負責負責負責
司法行政權屬司法院不屬於司法院不屬於司法院
監察院同意權無需同意權有同意權有同意權
監察委員選舉國大選舉省議會選舉省議會選舉
地方制度省縣自治聯邦省憲省縣自治
憲法修改有形國大無形國大有形國大
民國34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著手推進憲政的實施;同年10月10日,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最大的反對黨中國共產黨重慶協商並簽立「雙十協定」,確定以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黨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徑達到和平民主建國,儘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事宜。民國35年(1946年)1月10日31日,國民黨8人、共產黨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8],通過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民大會案、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並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政協決議案之憲法草案部分依據中共建議和要求,較大幅度修改了五五憲草。依照政協決議,國民大會成為無形機構,立法院直接民選產生,監察院職權擴大,且地方制度稱為聯邦體制,省得制定省憲。因政協憲草遠離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因而觸犯了國民黨黨章[9] 並引起國民黨內部較大反彈;隨後的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則提議恢復五五憲草,並因此事釀成了國共之間的嚴重政治摩擦[8]
國共兩黨在民國三十五年1月政治協商會議上達成政協憲草決議案
政協會議閉幕後,依決議成立憲草審議委員會,經中共代表周恩來和國民黨王世傑推薦[10],民社黨的張君勱主持起草了這份《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保留了三民主義的基本思想並貫徹政協憲草決議案內容[11],落實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以及內閣制之民主憲政等精神。憲草期間中共代表與張君勱多次私下協商憲草問題,並在達成一致後再提交審議會審議[12]。但中共因解放區獨立要求地方法官民選問題,以及行政院等問題,而對憲草審議委員會四月底的憲法草案仍持保留意見。又加上此時國共軍事衝突擴大,憲草審議工作從此未能繼續[13]。故四月底政協憲草版本為制憲國民大會實際開始審議時之藍本。

制憲國民大會[編輯]

制憲國民大會主席吳稚暉將《中華民國憲法》交給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
民國35年(1946年)10月,國共軍事衝突擴大,且雙方就改組國民政府後之中共代表名額問題和東北問題僵持不下[8]。國府為及早結束訓政,決定單方面召集國民大會,此舉立即招致中共反對。11月15日,制憲國民大會在中國共產黨缺席、但制憲國大代表仍超過法定人數的情況下於南京召開。11月28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向大會提出基於政協憲草藍本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由大會主席團主席胡適接受。按程序,憲草審議要舉行三讀會。一讀會期間,因國民黨籍國大代表對政協憲草遠離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頗為不滿,在開始的一周審議中,將憲草重新修改回五五憲草的式樣。民社黨蔣勻田為維護政協憲草,宣稱民社黨將離席抗議。在這種情況下,國民黨總裁兼國大主席團成員蔣中正勸說與會的國民黨代表忍讓為國,尊重民主黨派的意見,將憲草恢復原樣[14]。為此,國大召集緊急會議,代表重新審議憲草,一周後將其基本恢復至政協憲草原樣[15],並初步形成了憲法草案雛形。
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經國大三讀通過,於當天閉幕式中由大會主席吳敬恆(稚暉)遞交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16],並咨請於民國36年1947年)元旦公佈、於同年12月25日施行。[17]自此,中華民國結束訓政時期,正式進入憲政時代。
1947年,國民政府在南海九段線時,為了紀念新憲法,將中沙群島一個暗沙命名為憲法暗沙,憲法暗沙主島命名為民主礁。民國52年(1963年),行政院定每年12月25日為行憲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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