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憲與修憲沿革[編輯]
行憲與政府遷台[編輯]
各方 | 地區 | 對於中華民國憲法之評價 |
中共及民盟 | 中國大陸 | 總統獨裁偽憲法,限制人權,違背政協決議 [42][43] |
美國政府 | 美國 | 「確已通過一部民主的憲法」,「主要方面均與政協會議決議之原則相符」[44] |
民進黨 | 台灣 | 不符合台灣現狀,大而無當[45] |
民國36年(1947年)4月,作為看守政府的國民政府改組[46],容納各黨派參與,並準備行憲。11月21日,全國舉行國大代表選舉。民國37年(1948年)1月舉行立法委員直接選舉和監察委員省議會間接選舉。民國37年(1948年)3月29日,行憲後第一屆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第一次會議,並選舉首屆總統與副總統。中華民國政府正式組建。
民國38年(1949年),民國政府在國共內戰失利,撤退至台北。同年2月,中共在大陸的統治區域內發布《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47],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這部憲法在絕大部分的中國大陸地區現實上失效。但在台灣,它至今維持中華民國的法統,保持着在台澎金馬的法律效力,是中國歷史上施行時間最長的一部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編輯]
因民國37年(1948年)內戰擴大,為適應形勢,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臨時憲法修正案,同年5月10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48],此後歷經四次修訂。《臨時條款》在不改動憲法原文的情況下,以增修條文的方式凍結憲法部分條款,補充臨時條款。其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80年(1991年)4月22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在同年5月1日由總統公布。同年4月30日李登輝總統宣告,自次日亦即5月1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七次憲法增修[編輯]
民國80年(1991年),總統李登輝依動戡條款之規定,宣布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但因海峽兩岸狀態仍未改變,為適應現狀,故將部分憲法條文凍結,再以修正案的方法修憲[49]。增修條文以修正案方式列於憲法之後、而非在原文處改動,並在增修序言內聲明「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作為增修條文時效。此種修憲方法是仿照美國憲法修正案。
憲法第一次增修[編輯]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的原則下,在民國80年(1991年)4月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同年5月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憲法第二次增修[編輯]
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在民國80年(1991年)12月底經由選舉產生,民國81年(1992年)5月,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同年5月28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憲法第三次增修[編輯]
憲法第四次增修[編輯]
民國86年(1997年)6月、7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將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於7月18日議決通過,同年7月2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憲法第五次增修[編輯]
憲法第六次增修[編輯]
民國89年(2000年)4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將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修正後全文共計十一條,於4月24日議決通過,同年4月25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六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憲法第七次增修[編輯]
民國93年(2004年)8月,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後,於民國94年(2005年)5月14日選出任務型國大代表三百名,並於6月7日複決通過憲法修正案,同年6月10日由總統公佈施行,是為第七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增修後憲法主要變動[編輯]
憲法修改事項 | 原憲法規定 | 增修條文規定 |
國民範圍 | 中華民國(包括法理與實際統治區域)全體國民 | 自由地區全體國民 |
國民大會 | 有形國大,每縣一人 | 取消召集之理由、凍結 |
總統 | 國大間接選舉,任期六年 | 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 |
行政院 | 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
立法院 | 政府立法機關行使治權 | 國家最高議會兼有政權治權 |
監察院 | 省議會選舉之議會機關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產生之監察機關 |
政府體制 | 內閣制 | 半總統制 |
地方制度 | 省縣自治 | 縣自治,省主席由中央任命 |
修憲及領土變更程序 | 國民大會複決 | 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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