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制憲沿革

制憲沿革[編輯]

民國初年立憲[編輯]

 
 
北洋政府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國民政府
 
 
 
 
 
 
 
 
 
 
 
 
 
 
 
 
 
 
 
 
 
 
 
 
 
 
 
 
 
 
 
 
 
 
 
 
 
訓政時期約法
 
 
 
 
 
 
袁記約法
 
天壇憲草
 
 
 
 
 
 
 
 
 
 
 
 
 
 
 
五五憲草
 
 
 
 
安福憲法
 
 
 
 
 
 
 
 
 
 
 
 
 
 
 
期成憲草
 
 
 
 
曹錕憲法
 
 
 
 
 
 
 
 
 
 
 
 
 
 
 
政協憲草
 
 
 
 
民國憲法案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建國時,一切法律制度都還沒有健全,國家仍然處於動亂之中,在這個情況下,孫中山於民國元年(1912年3月11日公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作為國家的臨時基本法。它在中國歷史中第一次將「主權在民」的思想立入法規。
民國2年(1913年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提出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草案),這部草案的基礎是臨時約法,其中的規定使當時掌權的袁世凱非常不滿,因此他不讓國會討論這部草案,相反地,他於民國3年(1914年)將國會解散,於5月1日公布了自己的《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民國8年(1919年段祺瑞執政期間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八年草案),民國12年(1923年曹錕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期間公布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民國14年(1925年)段祺瑞再次執政時又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訓政時期立憲[編輯]

五五憲草[編輯]

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起草者
三十五年憲法制定經過
會議時間參與黨派內容結果
憲草起草委員會1936.5國民黨五五憲法草案
憲政期成會1940.3國民黨,共產黨[2] 民主黨派期成憲草[3]
憲政實施協進會1943.11國民黨,共產黨,民主黨派對五五憲草修改意見
政治協商會議1946.1國民黨,共產黨,民主黨派政協憲草決議案
憲草審議委員會1946.4國民黨,共產黨,民主黨派政協憲草
制憲國民大會1946.12國民黨,民社黨,青年黨政協憲草小改後正式憲法
民國17年(1928年中國國民黨統一中國後於10月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了《訓政綱領》,在民國20年(1931年5月5日召開的國民大會中通過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在這部約法中,三民主義作為國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的國家組織方法被確定。這部約法於同年6月1日開始施行。
民國25年(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這是今天《中華民國憲法》的雛形,它本來應該在預定同年召開之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大會因日本入侵東北及隔年爆發的抗日戰爭延宕而未能如期召開。

期成憲草[編輯]

民國27七年(1938年)秋,抗戰期間國民政府為集思廣益,團結力量,在武漢成立政治協商機關國民參政會,參政會依照左舜生張君勱等人意見,成立包括國民黨共產黨民主黨派人士在內的憲政期成會以修改五五憲草。其修正後憲草名為期成憲草。期成憲草的主要變動是增加國民大會議政會,作為國民大會閉會期間的政權機關,憲草逐漸偏向三權分立模式[4]
民國32年(1943年),因國民黨五屆十一中全會決定戰爭勝利後立即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故國防最高委員會決定成立容納國共兩黨[5] 和民主黨派的憲政實施協進會再度修改五五憲草。因參加者多為國民黨中央委員及國民黨籍參政員等,故對五五憲草修改較小[6]

政協憲草[編輯]

民國三十五年國共兩黨憲草爭執與結果[7]
爭執議題國民黨觀點共產黨觀點最終民國憲法
人權保障間接保障積極保障積極保障
國民大會有形國大無形國大有形國大
國大職權選罷創復四權選舉罷免兩權暫有選罷兩權
立法委員選舉國大選舉人民直選人民直選
政體總統制內閣制內閣制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無需負責負責負責
司法行政權屬司法院不屬於司法院不屬於司法院
監察院同意權無需同意權有同意權有同意權
監察委員選舉國大選舉省議會選舉省議會選舉
地方制度省縣自治聯邦省憲省縣自治
憲法修改有形國大無形國大有形國大
民國34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著手推進憲政的實施;同年10月10日,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最大的反對黨中國共產黨重慶協商並簽立「雙十協定」,確定以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黨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徑達到和平民主建國,儘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事宜。民國35年(1946年)1月10日31日,國民黨8人、共產黨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8],通過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民大會案、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並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政協決議案之憲法草案部分依據中共建議和要求,較大幅度修改了五五憲草。依照政協決議,國民大會成為無形機構,立法院直接民選產生,監察院職權擴大,且地方制度稱為聯邦體制,省得制定省憲。因政協憲草遠離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因而觸犯了國民黨黨章[9] 並引起國民黨內部較大反彈;隨後的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則提議恢復五五憲草,並因此事釀成了國共之間的嚴重政治摩擦[8]
國共兩黨在民國三十五年1月政治協商會議上達成政協憲草決議案
政協會議閉幕後,依決議成立憲草審議委員會,經中共代表周恩來和國民黨王世傑推薦[10],民社黨的張君勱主持起草了這份《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保留了三民主義的基本思想並貫徹政協憲草決議案內容[11],落實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以及內閣制之民主憲政等精神。憲草期間中共代表與張君勱多次私下協商憲草問題,並在達成一致後再提交審議會審議[12]。但中共因解放區獨立要求地方法官民選問題,以及行政院等問題,而對憲草審議委員會四月底的憲法草案仍持保留意見。又加上此時國共軍事衝突擴大,憲草審議工作從此未能繼續[13]。故四月底政協憲草版本為制憲國民大會實際開始審議時之藍本。

制憲國民大會[編輯]

制憲國民大會主席吳稚暉將《中華民國憲法》交給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
民國35年(1946年)10月,國共軍事衝突擴大,且雙方就改組國民政府後之中共代表名額問題和東北問題僵持不下[8]。國府為及早結束訓政,決定單方面召集國民大會,此舉立即招致中共反對。11月15日,制憲國民大會在中國共產黨缺席、但制憲國大代表仍超過法定人數的情況下於南京召開。11月28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向大會提出基於政協憲草藍本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由大會主席團主席胡適接受。按程序,憲草審議要舉行三讀會。一讀會期間,因國民黨籍國大代表對政協憲草遠離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頗為不滿,在開始的一周審議中,將憲草重新修改回五五憲草的式樣。民社黨蔣勻田為維護政協憲草,宣稱民社黨將離席抗議。在這種情況下,國民黨總裁兼國大主席團成員蔣中正勸說與會的國民黨代表忍讓為國,尊重民主黨派的意見,將憲草恢復原樣[14]。為此,國大召集緊急會議,代表重新審議憲草,一周後將其基本恢復至政協憲草原樣[15],並初步形成了憲法草案雛形。
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經國大三讀通過,於當天閉幕式中由大會主席吳敬恆(稚暉)遞交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16],並咨請於民國36年1947年)元旦公佈、於同年12月25日施行。[17]自此,中華民國結束訓政時期,正式進入憲政時代。
1947年,國民政府在南海九段線時,為了紀念新憲法,將中沙群島一個暗沙命名為憲法暗沙,憲法暗沙主島命名為民主礁。民國52年(1963年),行政院定每年12月25日為行憲紀念日。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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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一頁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其於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內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1]。由於國共內戰的爆發,導致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的治權僅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國民大會在民國80年(1991年)於憲法本文之外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並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

制憲沿革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會章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會章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六日頒佈及施行。
中華民國泛藍自由會會章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頒佈及施行。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的綱領是:弘揚三民主義,光復大陸國土,復興中華文化,實現民主憲政。
  第二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是世界華人追求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革命性組織。
  第三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僅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第四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謹尊中華民國國父  孫中山先生暨先總統  蔣公為精神領袖。  
  第五條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遵照國父  孫中山先生及先總統  蔣公之遺教,服膺三民主義,努力實現全中華民國之自由民主。

第二章 會員
    第一節 會員義務與權益。
         第一條    具有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會籍者為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會員。
         第二條    本會會員不分性別、地區、職業、信仰及族群,一律平等。
         第三條    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第四條    會員有向組織提出興革意見之權。
         第五條    會員不得信仰共產主義或主張損害中華民國利益。
         第六條    會員有宣揚主義、服從紀律、參加活動、介紹泛藍同仁參加本會等義務。
          第七條    會員若放棄三民主義信仰,視同自動退出本會。

    第二節 會員紀律與罰則。
         第八條    本會會員觸犯本條下列之行為,或當下本會動議通過應懲處者,由會長下令,副會長領導並於幹部會議中成立臨時懲戒委員會,委員會依情節輕重之懲處結論處以本節 “懲處方式”之罰責。
              1、違反本會的章程或會議決定。
              2、散播不實謠言,惡意攻訐本聯盟。
              3、做出損害本聯盟之聲譽的行為。
              4、分化破壞本聯盟之團結。
              5、宣傳共產主義的言論。
              6、主張分裂中華民國國土。
              7、洩漏本聯盟的重大機密。
         第九條    懲處方式及懲處時效,由臨時懲戒委員會視違反紀律程度而定。
         第十條    懲處方式:
    1、申誡。
    2、停止會內職務。
    3、停止會內權利。
    4、開除會員資格。


第三章 例會  
第一條    本會例會由會長(若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由副會長或組織部主管代之)決定定期召開,凡本會會員,不分職務,均須參加。
      第二條    若會員無法參加例會,應於例會召開24小時前,向部門主管請假告知; 若因故未能向部門主管請假,應於事後補假。
      第三條    以下本會之事務,須於例會中討論並通過,方為有效:
        1.會章增修
        2.組織或部門名稱更迭
        3.與其他組織合併
        4.與其他組織結盟
        5.於中華民國或其他國家登記註冊
        6.成立分會
        7.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而提早宣佈會長選舉
        8.會長辭職而提早宣佈會長選舉
      第四條    會長必須於例會召開48小時前完成公告。若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由副會長或組織部主管代之。
      第五條    會議進行之表決,其表決門檻:在當下開會會員不得少於應當與會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二、且投票會員達當下與會會員之百分之六十以上方為有效表決。但在初創或特殊時期,表决流程視實際情况由會長等決定。
       第六條    若未能符合上述例會第五條之表決門檻,會長得宣佈進行會後全體會員投票表決。若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由副會長或組織部主管代之。投票議題、選項及地點必須清楚列出,投票時間不得少於五天,以最多票數選項為最後結果,其效力等同上述例會第四條之有效表決。

   
第四章 幹部會議
        第一條 幹部會議由會長(若會長因故未能履行職務,由副會長或組織部主管代之)決定定期召開,副會長、各部門主管應參與會議。會長、副會長、各部門主管得按實際需要,得邀請主管以外的顧問或會員參與會議。
        第二條 若部門主管無法參加幹部會議,應於例會召開前24小時前,向會長請假告知。若會長無法參加例會,應於例會召開24小時前,向副會長及組織部主管請假告知。
        第三條 幹部會議以討論及制訂本會及各部門之行政、人事、財政、宣傳、教育及發展等策略,其決議不得牴觸本會會章,否則決議無效。
        第四條 幹部會議得按需要討論第三章 例會第三條中所列各款,但其決議仍需按會章第三章 例會的規定辦理,並獲得例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會長  
        第一條    本會會長是本會最高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本會各項內部事務。
        第二條 本會會長有本會之行政權,但會長之行政提議需交付幹部會議通過後方可施行。
        第三條 本會會長由會員全體選舉產生,得票數多者當選本會會長。
        第四條 本會會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凡年滿二十歲之會員,皆可參選會長。
        第六條   會長可任免各部部長,但須經組織部主管同意。
        第七條    本會各種決議,會長同意後公佈,並由副會長監督實施。
        第八條    若會長因故缺席活動,由會長指定的部門主管為代理人,若會長並未指定,則由幹部會議決議之推舉人選暫代會長職權。
        第九條 各部門之職務安排,由部門主管協同組織部決定。
        第十條 本會會長可視實際需要,任命不多於三名副會長,以協助處理會務。副會長直接向會長負責。

    
第六章 部門主管 
        第一條    部門主管及職位幹部是大中華民國復興會實際處理各項組織事務的負責人。
        第二條    部門主管(包括黃埔政治作戰軍官學校校長)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
        第三條 若部門主管因故缺席活動,由其所屬部門之次長暫代其主管職權。
        第四條   部門主管仍應遵守本會會章第三章之規定。若觸犯本會會章第三章規定之事項,則應先予以停權處置,待懲處委員會決議之後,依決議進行處置。
        第五條    部門主管為因應本會及部門發展需要,得於部門以下成立小組,並與組職部協調後任命組長及成員,會長不反對則確認其小組組織及任命。

    
第七章       黃埔政治作戰軍官學校(黃埔政校)
    第一條    本校使命為 培養忠於中華民國、具備豐富史政知識、秉承中國傳統文化的反共復國思想宣傳者、民智開啟者。學員可做到:熟諳中華民國歷史,傳播臺灣民主及經濟建設經驗,引領兩岸三地民衆認同真祖國——中華民國,暸解抗日真相、共匪竊國禍國史,讓大陸民衆認清共匪本質,斷絕包括中共在內的任何專制形勢的復辟之路;(依此設立政治作戰專業,簡稱政戰專業)。
    第二條 為後共産時代培育熱愛中華民國、擁有政經專業知識的民主建國精英,贏得共匪垮臺後的民主選舉,以國父建國方略為指引,借鑑臺灣經驗,結合大陸社會具體情況,研發迅速重建民主富強統一之中華民國的政綱、政策,在大陸重現藍天,造福中國百姓。(依此設立三民主義建國專業,簡稱建國專業)。
    第三條 黃埔政校校長為黃埔政校最高主管,職級與部門主管相同。
    第四條    黃埔政校的組織及管理由政校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章 組織部
第一條    組織部是本會管理會員檔案、決定人事安排的最高行政機關,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會員登記入會後,先與組織部部主管協商入會後相關事宜,具體操作辦法,依幹部會議之決議定另定之。
      第三條 會員須服從組織部之人事安排。
      第四條 組織部設主管一人,任期另定。
      第五條 主管通知會長組織部之安排,會長不反對則可生效。

    
第九章       行政財務部
  第一條    財務部是本會負責籌措資金、管理款項之最高行政機構,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財務部須每季度(一季度3個月)向會長暨部長會議會報收支情況。
  第三條    若財務部有貪瀆事件,經調查部核實若屬實,將當事人免職、涉案幹部則予以申誡。

         
第十章 調查部
  第一條    調查部是本會調查幹部違法亂紀行為之最高機關,行使本會之監察權。
  第二條 為行使監察權,調查部可向其他部門調閱其所頒佈之決議及有關檔案。
  第三條 對於在考核中表現出嚴重脫離三民主義信仰之幹部,調查部有權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送交懲戒委員會決議之。對於會員,則由調查部調查完畢召開會議審理之。
  第四條 調查部有權將對其他部門之調查結果及糾正案送交相關部門並敦促其改善。

     
第十一章    國光作業室 
        第一條    國光作業室是本會為宣傳三民主義而專門創設之從事反共復國文宣或其他作品之創作,負責宣傳行動之機構,是本會實踐主義之核心機構,向會長負。
        第二條    國光作業室設主管一名,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二章    泛藍組織化推動部
        第一條    泛藍組織化推動部是本會為進一步推動中國泛藍聯盟組織化而專門設立之部門,負責逐步推動中國泛藍聯盟組織化等任務,是本會實踐中國泛藍聯盟全面組織化、系统化之核心機構,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泛藍組織化推動部設主管一名,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另定之。
        第三條    泛藍組織化推動部設 組織化顧問團,由中國泛藍聯盟的管理員及版主出任,向泛藍組織化推動部主管及本會會長提供意見及必要之協助。

                           
第十三章    資訊部 
        第一條    網站運營與信息安全部負責本會網站之建立、維護及運營,提供資訊技術,確保本會信息傳遞之安全,並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網站運營與信息安全部設主管一名,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另定之。

           
第十四章    各地聯絡人
        第一條    為落實本會於全球各地發展,並方便聯絡,本會於時機成熟時,於當地設置聯絡人。
        第二條    各地聯絡人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另定之。
        第三條    各地聯絡人只公開網路名稱,未得會長同意,各地聯絡人不得公開真實身份。

第十五章 發言人     
        第一條    本會設最少一名發言人,由會長提名,組織部主管同意後任命之,向會長負責。
        第二條    發言人對外代表本會,發言時,若傳達錯誤訊息,則由調查部審核通過,由懲處委員會決議論處。

第十六章      懲戒委員會
        第一條    懲戒委員會是大中華民國復興會懲戒違規會員之部門。
        第二條    本會會員觸犯本條下列之行為,或當下本會動議通過應懲處者,由會長下令,副會長領導並於幹部會議中成立臨時懲戒委員會,委員會依情節輕重之懲處結論處以本章第五條之罰責。
           1、違反本會的章程或會議決定。
           2、散播不實謠言,惡意攻訐本聯盟。
           3、做出損害本聯盟之聲譽的行為。
           4、分化破壞本聯盟之團結。
           5、宣傳共產主義的言論。
           6、主張分裂中華民國國土。
           7、洩漏本聯盟的重大機密。
        第三條    懲戒委員會設委員五名,由本會幹部互選產生。
        第四條    懲戒委員會設委員長一名,由懲戒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第五條    懲戒委員會按會員違反紀律程度,可對違規會員處以下之罰責:
            1、申誡
            2、停止會內職務
            3、停止會內權利
            4、開除會員資格


第十七章 會章之施行與修改  
        第一條    例會及幹部會議所通過之決議與會章抵觸者無效。
        第二條 各會議之決議疑與會章抵觸或發生疑義時,由調查部解釋之。
        第三條 會章之修改, 可由例會至少8名出席會員提出; 或經會長提出並得到過半部門主管附議, 方可提出修改,透過其餘途徑提出修改會章者一律無效。
        第四條 本會章自頒佈之日起施行。